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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北京爱可丽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奥婷环燕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元红,北京市海拓(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峰,北京市海拓(略)事务所(略)

被告北京爱可丽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涛,北京市正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冯晓蜜,北京市正海(略)事务所(略)。

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升大厦615B。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天睿(略)事务所(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北京爱可丽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4元,减半收取3362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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