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x)。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次•若根(x),董事会成员。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文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B1A中X号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鲁道夫•达斯勒公司)诉称:鲁道夫•达斯勒公司依法享有“PUM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郭某某、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荣世贸公司)未经鲁道夫•达斯勒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了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已构成对鲁道夫•达斯勒公司就该前述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郭某某一次性补偿鲁道夫•达斯勒公司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整(已支付);
二、郭某某承诺今后不再销售涉案商品;
三、双方当事人自此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事实产生任何形式的争议;
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鲁道夫•达斯勒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韩某枫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