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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xx诉被告张xx、第三人孔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xx,女。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张xx,女。

第三人孔xx,男。

原告吕xx诉被告张xx、第三人孔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及第三人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原告次子孔xx(已病故)与被告婚后建了平房三间,双方当时约定原告老时可居住一间。1992年原告次子因病去世,后被告改嫁他人。2010年6月,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孔xx,侵犯了原告对共有财产优先购买的权利,请求依法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另外,原告愿意代被告返还第三人孔xx买房款6000元。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是被告前夫(已病故)的母亲,被告于2010年6月将与前夫所有的三间平房卖给了孔xx,价格6000元,原告想追要该房子,由原告找孔xx说和,被告不再干涉。

第三人孔xx未答辩。

原告吕xx、被告张xx及第三人孔xx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通知第三人孔某军参加诉讼时对其进行了询问,孔某军称,其购买了被告的三间平房,价格6000元,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未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改建,也没有居住该房屋。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张xx系原告吕xx次子孔xx之妻,被告张xx与孔xx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并建有西屋平房三间。孔xx病故后被告带着两个女儿改嫁他人。2010年6月,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将上述三间房屋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孔xx,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第三人孔xx称未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或改建,也没有居住该房屋。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三间房屋系原告之子孔xx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孔xx病故后,其中的一间半房屋应为孔xx的遗产,原告、被告及其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一间半房屋均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该一间半房屋应为其共有财产。被告出售该房屋时,原告作为该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人孔xx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应当知道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被告及第三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买卖该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想追要该房屋,由原告找孔xx说和,本人不再干涉,且原告愿意代被告返还第三人孔xx买房款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与第三人孔xx买卖的三间房屋归原告吕xx所有。

二、原告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第三人孔xx买房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怀普

人民陪审员李海芳

人民陪审员张瑞武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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