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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三星通正(略)事务所(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南召县X乡因遭受雪灾导致大量林木资源受损。四棵树人民政府根据召政文(2009)X号《关于受灾林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了四棵树乡人民政府“关于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四政文(2009)X号、X号文件。被告人魏某某经四棵树乡人民政府批准,在南召县X乡X村导弹发射场及原中原厂老车库院内设点收购松原木。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魏某某在两个收购点收购松原木共计1028.173立方米。其中扣除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的林木437.01立方米和经四棵树乡人民政府为受灾林户开具的“三联单”而采伐的林木495.26立方米以及被告人魏某某与“金龙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而购买的受灾山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砍伐的林木9.3401立方米外,被告人魏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共计86.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杨××、曾××、黄××、田××、张××、吴××、洪××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材积计算、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及公诉人提出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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