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毅,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金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2008年6月,原告之子贾某良及被告从原告处借x元用于购买车辆,2009年4月25日,原告之子贾某良意外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x元借款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存在借钱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金某某自愿于2009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贾某某现金x元。
二、其他双方别无争执,今后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赵保卫
代理审判员刘红涛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