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孟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禹州市X镇,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2010)开民初字第X号卷宗一册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