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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孟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禹州市X镇,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2010)开民初字第X号卷宗一册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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