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毕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周XX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周XX被开除前系原郑州铁路局工程处所属单位的职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系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引起,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健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