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现年40岁,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谢某松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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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曾石平
人民陪审员李志荣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易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