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凯迪(郑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凯迪(郑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承诺于2009年12月底以前自愿退还原告凯迪(郑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金八万元,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凯迪(郑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梁珍
人民陪审员郭娜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