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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六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三十一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梁珍

人民陪审员郭娜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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