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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住(略)。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侯某某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为1365元,财产保全费2045元,共计341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黎建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罗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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