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住(略)。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侯某某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为1365元,财产保全费2045元,共计341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黎建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罗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