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在外打工,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
原告出于家庭压力,被逼与被告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廖某斌。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8年12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好转,双方各自在外打工,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廖某斌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廖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外打工,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
于2005年1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廖某斌,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2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2009年6月2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后来,双方的感情并未和好,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廖某斌由被告抚养,原告除用所带嫁妆折抵小孩抚养费外,另向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上述抚养费限原告在2010年4月3日前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0一O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