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继华,河南华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外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第一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外装饰公司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外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李传东,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到庭参加诉讼,市第一人民医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