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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继华,河南华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外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第一人民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外装饰公司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外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李传东,被上诉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继超到庭参加诉讼,市第一人民医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0)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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