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金研(略)集团(商丘)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河南振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史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史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准许某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及债务。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后,史某某不服于2010年7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明智,被上诉人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