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史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金研(略)集团(商丘)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河南振商(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史某某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史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准许某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及债务。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后,史某某不服于2010年7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明智,被上诉人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金丰、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纪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