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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失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林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失火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上午硎唬姹烁迫苫娇谄鲈蠲睾柘埠缥舷逶按鳌樜絏鄙健∩目只镏碧茫蛴鸫慊嫉锶涮募拥菰⒁稚鹆只T鼍蠲睾窒盗忠季炯憾埃鳌樜X山”山场过火面积为1120亩,其中受害森林面积640亩,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李某某证言,抓获、破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闽侯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书,林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野外用火相关规定,野外劳动时擅自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120亩,其中受害森林面积640亩,合计立木蓄积x方米,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艳清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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