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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陕县X乡X村按照乡政府统一安排到石庙山栽树。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五征农用三轮车运送树苗。16时50分,去栽树的同村村民贺X拉等人坐被告人贺某某农用三轮车回村,当车行驶到陕县X乡至燕山东庄公路石庙山洼一弯道处,由于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向左侧山体斜坡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贺X让当场死亡,乘车人贺X位、贺X桃、贺X峡、贺X相、王XX、贺X员、燕XX及被告人贺某某本人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家庭困难的实际状况,陕县X乡政府补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贺X让的亲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贺X位、王XX、贺X员等陈述,证人贺X鱼、贺X官等证言;书证有诊断证明书、村委证明、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章载人,行驶至弯道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而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某某能认罪悔罪,案发后陕县X乡政府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困难的实际状况,已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也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丽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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