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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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殷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7日因患严重疾病被该局取保候审,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某,河南华珠(略)事务所(略)。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楚会娜,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被告人殷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刘庄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东大门内开办一日杂门市部。1998年始,被告人殷某某任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刘庄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理。

1、2000年至2008年,被告人殷某某在担任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刘庄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商户张某交纳的3年摊位租赁费(每年3600元),共计x元非法占有。

2、1997年至2010年间,殷某某利用工作或担任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刘庄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理期间,安排市场电工李某某将自家门市部用电直接接到市场用电主线路上使用,该门市部有电冰箱、电冰柜、电磁炉、空调、彩电等电器,至案发前未交过电费。经河南电力公司驻马店公司出具的调查情况证实,该门市部用电x度,折合电价8300.98元。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殷某某退出上述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报告、驻马店驿城区西刘庄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私自收取他人的摊位租赁费和应向市场缴纳的电费均应为单位财产。被告人殷某某作为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刘庄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经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价值x.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并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电费价格计算无依据”的意见,经查,殷某某对私自安排市场电工将自家门市部的电线接到市X路上用电和多年未交电费的事实予以供认,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用电量无法查明的,用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并以每天12小时计算。电力经营管理部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对殷某某经营的门市部经现场核查、统计后计算出的用电量和电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红宇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朱荣海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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