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2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9日下午14时40分,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豫x农用运输车拉河沙(超载),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2KM+700M处时,农用运输车车右后侧挂着由北向南上公路的被害人姚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将姚XX挂倒后碾压致死。根据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言;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平舆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且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能够赔偿被害人姚XX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宋新建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