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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柒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柒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己向法庭提供相关证实客观事实的证据欠缺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昌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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