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调解书
(2009)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甲诉称:2008年1月21日,原告何某甲受被告何某乙、唐某光雇请到汤碧安的一栋综合楼施工,至2008年9月16日该工程全部竣工,被告何某乙欠原告何某甲812元工资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何某乙辩称:原告所称的工资款项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原告何某甲受被告何某乙、唐某光雇请到汤碧安的一栋综合楼施工,至2008年9月16日该工程全部竣工,被告何某乙欠原告何某甲812元工资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何某乙支付原告何某甲工资捌佰壹拾贰元整(812.00元);
二、上述工资在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4.06元,被告何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