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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公共场所秩序维护服务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某公共场所秩序维护服务社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公共场所秩序维护服务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助原告周某人民币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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