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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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金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X镇X路某溜冰场内打台球时,因琐事与朱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某即用台球杆殴打朱某某身旁的孟某某、吴某某。后又在溜冰场底楼门口手持锤子分别对杨某、王某某、朱某某三人实施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朱某某、孟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娄某某、廖某某、解某某、曹某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缪军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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