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原告马某某之友),男。
被告刘某某,女。
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继承人吴某某(2007年6月21日报死亡)系原告的外祖母、被告的母亲,其与丈夫刘某(1993年3月7日报死亡)只生育了被告一个女儿,别无其他子女。2002年6月15日,被继承人吴某某亲立遗嘱一份,言明其名下的上海银行股份及红利全部由原告继承。故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依法遗嘱继承财产。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亦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同意原告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的上海银行帐号为x红利户和上海银行股权证号为x中的股份及本息全部归原告马某某所有。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马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