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钱某。2011年1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某与被告钱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钱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101-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姜某、被告钱某共同共有;上址房屋中,大间暂由原告姜某携子居住使用,小间暂由被告钱某居住使用,煤卫合用;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姜某负担;
三、在原告姜某处的男式戒指两枚归被告钱某所有,其余首饰归原告姜某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姜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2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