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津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尔固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周李银建材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朱以林,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学敏,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津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尔固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周李银建材经营部、上海群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津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津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陈亚男
代理审判员王铿华
书记员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