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俊铜,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虽曾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无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唐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补偿被告8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1987年正月20日,双方生育男孩唐某安,1989年4月13日又生育女孩唐某诚。1989年6月24日,原、被告到原浏阳县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自2007年7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08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6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另查明,双方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略)的土砖房屋6间,男式力之星摩托车1辆,高三、矮三组合柜各1套,席梦思床1张,威力半自动洗衣机1台,彩电1台,VCD机1台。双方的共同债权有杨某海欠款1900元及唐某勇欠款500元;共同债务有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张坊支行贷款4000元;双方无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与唐某某自愿离婚;
二、唐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概归杨某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权杨某海欠款1900元及唐某勇欠款500元归杨某某享有;夫妻共同债务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张坊支行的4000元由杨某某负责偿还;
四、其余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
五、杨某某自愿给付唐某某经济补偿费8000元,于2009年3月27日前支付2000元,2009年5月18日前支付余款6000元;
六、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波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