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袁某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袁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袁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3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于4月、5月、6月每月1日前各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余款人民币x元于2011年7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分期付款协议严格履行,则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货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在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首期x元货款后,原告应在三日内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的申请;
二、被告上海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袁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30元,均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上述款项三名被告应于2011年7月1日之前向原告付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1年2月1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