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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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某某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远某某,女,生于1945年3月10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5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远某某及被害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远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责任田发生争执,远某某辱骂徐某某,徐某某将粪便抹到远某某嘴里,远某某拿起一根树枝将徐某某左眼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指控认为被告人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未举证,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远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相邻的菜地里支豆角架子,徐某某说远某某踩着他的菜地了,与远某某发生了争执,远某某骂了徐某某,徐某某拦着远某某并往因挣脱倒在地上的远某某嘴里塞土垃沫子,后又从附近粪便池内用玉米杆挑出一个卫生巾往躺在地上挣扎的远某某嘴里抹屎。徐某某松开远某某逃跑,后被拿着树条子追赶的远某某赶上。远某某用树条子朝徐某某身上打时,徐某某一扭脸,树条子摔住徐某某的左眼,致徐某某左眼损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并构成六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远某某积极筹钱为被害人徐某某治伤,其亲属庭后又主动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远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他和远某某在菜园地里架豆角,因远某某踩了他的菜地,他说了远某某两句。远某某就骂他和自己的女儿,他很生气,就拦住远某某往她嘴里塞土垃。远某某挣扎着躺在地上,他松手后远某某站起来还骂,他又用玉米杆从粪便池里挑出一个卫生巾用手拿着往倒在地上的远某某嘴上抹屎。他松开远某某后,远某某站起来拾了一根树条子撵着他打,他跑了有四、五十米远某,一扭脸,树条子摔在他左眼上,他捂着眼蹲在地上。远某某嫌不解气,又用手扇了他两耳光。案发后他去县中医院就诊,回去后经人调解,远某某给他500元钱。后来远某某又陪他去郑州医学院治疗,住了十天院并动了手术,远某某说没钱后就回来了。2009年7月10日他到派出所报的案。

2、证人冯XX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远某某和被害人徐某某打架的过程,和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相一致。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远某某和徐某某因菜园地边发生争吵,远某某骂了徐某某,徐某某往远某某嘴里抹屎,并将远某某按倒在地上。她和冯如意去拉架,也拉不开,她便去点花生了。后来看见徐某某、远某某都站起来,俩人手里都惦着树杈子互相夯打。后来,徐某某捂着眼蹲地上不吭气来,并看见他的眼流血来。

4、证人韩XX的证言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相一致,同时证实她没有看见远某某咋把徐某某打伤的。

5、被告人远某某供述打架的原因、经过和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相一致。

6、遂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徐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

7、遂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结论为:徐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六级。

8、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证及出院证明书,遂平县中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驻马店地区人民医院视觉诱发电位报告单,证明被害人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9、抓获被告人远某某的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被害人左眼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害人徐某某采用侮辱手段往被告人嘴里抹屎,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处罚,且犯罪情节、手段一般。案发后,被告人远某某积极为被害人治伤,其亲属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求得被害人对被告人远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彦琴

审判员袁毅

人民陪审员王亚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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