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吴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吴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