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军,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鹤壁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吴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