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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37岁。

被告杨某某,男,46岁。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受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2011年1月10日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以被告现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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