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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女,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理人王伟,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陶××及其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人赵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赵某与徐付军因琐事在徐付军家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赵某用钢管打击陶××的头部,陶××用左胳臂挡时被打致骨折,陶××的损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未补偿原告人的损失,在对被告人赵某量刑时综合考虑。请依法判处。

原告人陶××诉称,被告人赵某因其父亲被判刑而对原告人怀恨在心。2010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持钢管窜进原告人家,将原告人打致轻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9996元,鉴定费1600元,误工费9477元,护理费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x元,精神慰抚金x元,交通费500元,共计x元。原告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票据7张9996元、鉴定费票据3张1600元、司法鉴定书2份。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依法赔偿原告人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的父亲因犯罪被判刑,赵某认为是原告人陶××的丈夫徐付军告状所致。2010年1月26日中午,赵某持钢管到徐付军家,用钢管打击陶××的头部,陶××用左胳臂挡时,尺骨被打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系轻伤。陶××支付法医鉴定费200元。陶××受伤当天入住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2月4日出院,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9981元。2010年9月13日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陶××左上肢损伤结果为九级伤残,二期手术治疗费6000元。陶××支付司法鉴定费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CT片、病历、赵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陶××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赵××、徐××、徐××、李××证言;被害人陶××陈述;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人陶××提供的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鉴定票据、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质证,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原告人陶××提供的新蔡县涧头卫生院的一张15元的打印小票和一张伤情摄拍费票据,不是正规票据,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陶××请求赔偿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二期手术费,于法有据,但应依法计算赔偿数额。陶××未提供非农业户口的证据,应按农村居民年收入计算赔偿费用。赵某赔偿陶××医疗费998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118.53元、营养费90元、误工费3029.04元(4806.95元÷365天×230天)、鉴定费1400元、二期手术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x.82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x.39元。对陶××请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但未补偿原告人因损伤造成的损失,在对其量刑时综合考虑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期手术治疗费、交通费共计x.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雪梅

审判员周国富

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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