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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宝贵,河南瑞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村委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程秀波,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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