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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赌赙2007年6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11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执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高红宇、王X近、孔X明、毛X华、朱X奎(均已判刑)、朱X义(已死亡)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濮阳县X镇、柳屯镇、鲁河乡X村庄内,联系场地、人员,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十余万元。2006年12月13日15时许,赵某某等人再次联系数十人在自己家中聚众赌博时,被濮阳市治安支队查获,王X近被当场抓获,扣押赌具牌九一付。

2010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有证人高X宇、王X近、朱X星、王X华、孔X明、朱X奎、朱X义、顾X军、肖X红、程X杰、王X伟、朱X林、张X堂证言,赌具照片、投案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符合赌博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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