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茹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刘杰,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茹X不服,以一审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因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玉光
审判员崔纪元
代理审判员王丽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