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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住(略)。

被告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瑞龙阁X室。

法定代表人方平,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系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华瑞电子商厦内的商品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瑞龙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建林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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