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万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X)。

辩护人王某,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

辩护人刘某某,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均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6日22时许,在扶沟县城桃花源KTV消费的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王某豪(另案处理)、周亚涛(另案处理)等四人,因李某甲在洗手间方便时与在此消费的朱某某碰撞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等四人在KTV走廊、包房内,无理对朱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将朱某头部砸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不是随意殴打被害人,也达不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由于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无前科,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万某某没有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由于被告人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22时许,在扶沟县城桃花源KTV消费的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王某豪(另案处理)、周亚涛(另案处理)等四人,因李某甲在洗手间方便时与在此消费的朱某某碰撞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等四人在KTV走廊、包房内,无理对朱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向朱某某的头部砸,造成朱某某头部三处挫裂创口,累计长8.8CM,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因殴打被害人朱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的供述,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某,证实2010年10月26日晚上被李某甲、万某某等人殴打的事实。3、证人杜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万某某等人殴打朱某某的事实。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甲、万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朱某某等人打架的事实。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甲、万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相互殴打的事实。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一个上身穿灰毛衣、长发的年轻人打被害人朱某某的事实。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李某甲、万某某等人都掂着啤酒瓶砸被害人朱某某的事实。4、鉴定结论。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朱某某的伤情属轻伤。5、扶沟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因殴打被害人朱某某,于2010年10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万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

被告人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阙茂永

审判员娄本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