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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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6年6月19日、2007年11月7日被眉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和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甲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镇安置区“鑫诚网吧”外,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网吧外的一辆“中能”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当日上午,二被告人驾驶盗窃的摩托车在眉山城区行驶,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问,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眉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52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6年6月19日、2007年11月7日被眉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和二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某陈某,证人王某、李某乙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购车发票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眉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眉劳教字(2006)第X号、(2007)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的户籍证明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巡警盘问便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被盗财物已追退,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川x)、三角形内六角改刀一把、米字改刀一把、匕首一把、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文俊芳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1)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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