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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与于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于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于某乙于2010年6月4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依法承包的责任田,判令于某甲停止侵权,赔偿砍伐其10棵树木的损失5000元及损毁其农作物造成的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元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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