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南湖大市场家电城X栋X楼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被告湖南杰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蓝色地标1座803。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宇,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赤卫,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杰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某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喻方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杰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湖南杰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长沙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310元(原货款x元,扣除退还货物的货款1730元);
二、长沙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长沙世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某英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