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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甲与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雷志文,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武县X镇开发区,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原告邝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邝某甲与被告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原告邝某甲的诉讼代理人雷志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原告邝某甲与被告邝某乙经他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次年元月17日办理结婚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邝某欣;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儿子邝某轩。夫妻关系期间,购买了TCL电视机、伊莱克斯电冰箱各一台;足金手链、铂金手链各一条,金耳环一对;其他无值钱的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户籍资料、金器发票等证据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邝某甲与被告邝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邝某欣由原告邝某甲直接抚养,男孩邝某轩由被告邝某乙直接抚养,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TCL电视机、伊莱电冰箱各一台,足金手链、铂金手链各一条、金耳环一对归被告邝某乙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邝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邝某甲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志尧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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