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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万某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艳梅,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坡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廖某某(廖某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代理人张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性格不和,廖某某在2001年4月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离婚;2、婚生女万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万某某自行承担。

被告廖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万某均又名万X、廖某某又名廖X。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9年4月21日在复盛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9月19日廖某某生育一女取名万某。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1年4月廖某某外出,经万某均多方查找后下落不明至今已9年。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眉山市东坡区X乡人民政府与眉山市东坡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眉山市东坡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于2001年4月离家后下落不明,万某某、廖某某夫妻分居至今已九年,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予。原告要求婚生女万某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未到庭应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万某随万某某生活,抚育费由万某某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岸芷

审判员周晓君

代理审判员夏琨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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