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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良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乔某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乔某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昕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8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家。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多年来感情一直不和,现诉诸法院,依法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

二、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应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昕苗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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