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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曾×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6-09-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9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大厦×。

被告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曾×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户县公安局等的“公安局三台合一综合接处警系统”交易资料予以证据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户县、黄陵县、富平县、白水县、潼关县、合阳县、华阴县、华县、陇县、岐山县公安局的“公安局三台合一综合接处警系统”交易资料(包括投标文件、合同、发票等)予以保全;

二、冻结被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伟春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瞿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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