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略):黑龙江省龙江县X乡X村X组,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6日被驻马某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丹、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驻马某市驿城区天龙酒店南门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卖给装扮为购买毒品的公安人员,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根据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公安人员在孙某某居住的万豪大酒店X房间收缴毒品一包。经鉴定,两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0.44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证言、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驻马某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驻马某市公安局(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0.4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殷长河
审判员王辉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