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于(略),高某文化,家住(略),个体司机。2008年10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尉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8年5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现住(略),无业。2008年5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6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汉族,1977年6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于(略),中专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戊,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10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55年5月出生于(略),不识字,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己,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庚,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辛,女,汉族,1984年11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56年7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无业。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徐某庚、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琼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伙同邓建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甘州区龙渠(略)保安某四社、甘浚镇X村预制厂、沙井镇“启明”中医学校等地,组织被告人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徐某庚、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人聚众赌博。
1、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尉某某伙同张兆东、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聚集数十人在王廷国家中进行赌博。
2、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尉某某伙同张兆东、邵某某等人,聚集数十人在张兆宏家进行赌博。
3、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黄某丁等人,聚集数十人在甘州区X镇X村新浚水管站赌博。
4、2009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人,聚集数十人在甘州区X镇X村六社的预制厂内进行赌博。
5、2009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马某乙、徐某丙、徐某庚、张某辛等人,聚集数十人在甘州区龙渠(略)保安某四社牛小平家进行赌博。
6、200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徐某庚、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人,聚集数十人在甘州区X镇西洞滩何锋的院内进行赌博。
7、2009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徐某庚、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人,聚集数十人在甘州区X镇“启明”中医学校进行赌博,被甘州区公安某警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尉某某参与赌博7次,被告人赵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参与赌博5次,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参与赌博4次,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徐某庚、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参与赌博3次。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海、朱明、袁某、张晓明、李某华、谢大志、陈永轩、张希善、赵某鹏、黄某喜、唐小红等31人的证言,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赌博工具(骰子)、赌资及没收赌资的收据,甘州区人民法院(2008)甘刑初字第X号、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徐某庚、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数十人进行赌博活动,赌博次数多,赌资数额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组织并参与赌博,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尉某某、高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马某戊、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徐某庚、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积极参与赌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高某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各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表示认罪,接受裁判,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某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配合公安某关侦破案件,起了积极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某序和社会风尚,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徐某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尉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祁某某、程某某、吴某、孙某某、刘某某、马某乙、杨某某、徐某丙、黄某丁、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张某己、彭某某、张某辛、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对被告人马某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撤销(2008)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赵某的缓刑部分,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尉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高某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撤销(2008)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对被告人高某锋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马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三、被告人徐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四、被告人黄某丁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五、被告人马某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六、被告人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七、被告人安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八、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十九、被告人张某己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十、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十一、被告人徐某庚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十二、被告人张某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十三、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十四、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十五、被告人侯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吕贤元
审判员杨某玲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某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过二十年。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某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