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张西组村民,住(略)。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张西组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晷刖槔阑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8月份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懒于劳作,不孝敬父母,经常吵闹,使积怨增深,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薛某某的个人财产归被告薛某某所有(已履行);
三、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16日前给付被告薛某某生活补助金2800元(已履行);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