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起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许昌学院餐饮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支付供应商及餐厅窗口结算款的职务便利,将许昌学院后勤中心转入其个人账户结算款中的30万元公款转入其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与股票基金相关联的个人账户,同日王某某将该3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使用。案发前被挪用公款已全部退还。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及时归还全部欠款未给国家或个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又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许昌学院餐饮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许昌学院后勤中心转入其个人账户结算款中的30万元公款转入其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与股票基金相关联的个人账户,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该3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使用。案发前被挪用公款已全部退还。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赵某某、高某、居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许昌学院后勤中心支付营业款财务帐页及凭证,建设银行许昌分行出具的许昌学院后勤中心向王某某帐户转款、王某某帐户收到后向其基金关联帐户转款的明细及凭证,建设银行许昌分行出具的王某某将挪用的30万元用于基金申购的银行明细,建设银行许昌分行出具的陈某某、赵某某帐户明细及凭证,被告人王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某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以挪用公款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案发前积极退赃,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纵观全案,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全部退出赃款,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深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马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