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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濮阳县胡状乡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濮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男,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濮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我村村委会欠我现金x元,经我催要,于2006、2007、2008三年,每年还我3000元,供还9000元,仍欠x元,后经我多次催要,新任村委会主任均以未经他的手拒付,因此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原是安村会计,因故于2003年终止会计工作,2005年12月帐都结算,村委会欠庆山款x,事实是结算没有结算清,里争外欠,没有给群众公开账目,群众对此欠款有质疑,原告不任会计工作,到算账时过两年多不结清账目,欠原告款没有理由,没有用途,要求原告说明用途和事由。原告诉称2005年欠x元,并于2006、2007、2008年三年每年还款3000元,共还款9000元,仍欠x元,原告没有说明向安村村委会要钱,又是谁还的款。2006年至2008年,村长郭某某(于2008年已故)、村委王某、王某某都不知道欠原告款,更不知道还款,既然已还9000元,为什么2008年打欠条时还打x元,不扣除9000元,在群众面前无法自圆其说。因原告任会计时,没有结清账目,村委会的账已被乡政府查封待查,没有证据证明欠原告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任本村村委会会计,于2005年离职。在任职期间个人垫支村委会花费,2005年12月份时任支书郭某某和原告在乡政府结账,原告王某某垫支2003年前村委会花费凭证计款x元,于2008年8月21日由支书郭某某、会计王某某写有“今欠到2005年12月账都结算庆山手,大队欠庆山款x元”的欠条,有支书郭某某、会计王某某签字,盖有安村村委会印章。村委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中每年还款3000元,共还款9000元,下欠x元,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安村村委会欠原告王某某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胡状乡X村民委员会应当偿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状乡X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王某某现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刘庆山

审判员:郭某杰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刘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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