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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退还上诉人郭某。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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