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退还上诉人郭某。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