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2月份,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同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6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琦,现三岁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琦归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2009年9月28日的中牟县人民法院的立案、举证通知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
3、证人邱XX、邱XX、邱XX书面证明各一份。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6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琦,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生活中因琐事生气,2009年9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12月7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虽自由恋爱相识,但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但双方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婚姻关系仍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陈某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故婚生女陈某琦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琦暂由原告邱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义
代理审判员李凯
代理审判员杨景慧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磊